關于廣告費用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問題
問:我公司于2002年在每個營業點門前制作企業形象廣告的招牌,制作單位是廣告公司、開具廣告發票,但我市國稅稽查局來我公司檢查2002年企業所得稅,說這種廣告宣傳沒有通過媒體,屬于企業形象宣傳,不能作為廣告費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說法正確嗎?
答:這種說法是正確的,根據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依據該規定是不可以作為廣告費支出在稅前扣除的。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答:這種說法是正確的,根據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依據該規定是不可以作為廣告費支出在稅前扣除的。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上一篇:處置二手資產(動產)如何征稅?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