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拒付代扣個人所得稅2%的手續費,單位是否可以拒絕代扣代繳
問:我單位以前年度按《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但當地稅務機關以財政未給他們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為由,拒絕返還或只返還部分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請問此種情況下,我單位是否有權力拒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1995年4月6日國稅發[1995]0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答:根據1995年4月6日國稅發[1995]0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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