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應付外國企業的費用是否應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問:我公司按合同規定應在本期支付給某外國企業的15萬元特許權使用費,已計入本期企業的成本、費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未實際支付上述款項。現對此種情況下,我公司是否應代扣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貸、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貸、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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