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固定資產可否計提折舊
問: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可否計提折舊?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即使提取了折舊,也不得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調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規定,首先,企業在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時,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后,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即使提取了折舊,也不得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調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規定,首先,企業在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時,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后,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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