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從事勞務的稅收優惠政策
問:對于學校從事一些勞務,在稅收上有什么優惠的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的規定: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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