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帳準備計提如何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我企業屬股份公司,99年我企業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依照“余額百分比法”按以下比例提取了壞帳準備。帳齡在一年以內的,提取比例為5%;賬齡在1~2年的,提取比例為10%;賬齡在2~3年的,提取比例為20%;賬齡在3~4年的,提取比例為30%;賬齡在4~5年的,提取比例為40%。當年,我企業為虧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局提出壞帳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為3‰,我公司高于該標準的部分要上繳所得稅。請問,壞帳準備計提如何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2000年5月16日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46條規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如果你公司按“余額百分比法”提取的壞帳準備金額大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則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2000年5月16日國稅發[2000]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46條規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如果你公司按“余額百分比法”提取的壞帳準備金額大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則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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