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歸納匯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79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這里的扣除項目通常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按稅收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按會計核算習慣或稱謂及扣除項目性質和扣除方式的不同可歸納為以下十大類:
一、折舊、攤銷類。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包括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遞延稅款等)、保險費、債券折價攤銷等等。
二、預提待付(支)類。包括:借款利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憑專用繳款收據)、職工教育經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壞帳準備、呆帳準備、商品削價準備等等。
三、已付待轉類。包括:已銷商品產品應負擔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在產品成本、產成品或商品成本);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成本;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四、已付應計(轉)類。即費用已發生、款項已支付并已取得付款憑證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總機構管理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匯兌損失、捐贈支出、合同違約罰款及訴訟費、銀行罰息等等,這類費用的發票上已注明是當年的費用,若不在當年申報抵扣,以后年度是不準許抵扣的。
五、應付(轉)應計類。包括:經營性租賃費、代銷手續費、勞動保護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會員費、銷售傭金、大于已提準備的壞帳損失、呆帳損失、商品削價損失等等,這類費用在支付或列支時,必須注明所屬期,所以在發生的當年不申報抵扣,以后年度也是不準許再申報抵扣的。
六、視同銷售類。指按稅收規定在計征所得稅時視同銷售的貨物、勞務的成本和費用。包括: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和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將自己新建建筑物銷售的應稅勞務;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等等。
七、已剔(轉出)轉回類。即: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在以前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已剔除,在本年度可以再轉回扣除費用。如:工效掛鉤企業用工資基金結余發放的工資、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及其它在以前年度因超標已經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本年度實際發生數沒有達到扣除標準、按稅收規定可以在本年度補扣的各項準備金、費用、支出等等。
八、已支(提)未扣類。指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如:納稅年度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扣除)等。
九、加計扣除類。如:盈利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加計扣除費用等等。
九、其他以上沒有列舉,但按稅收規定可以扣除的應計未計項目。
此外,按稅收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營業稅金及附加以及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允許在稅前扣除;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在以后五年內彌補;國庫券利息收入、3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免征所得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聯營方(包括國外投資)已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以及稅法規定的定期全部或部分減稅、免稅所得、本期應轉銷在以前年度已預作銷售收入的預計利潤等等,其應計未計金額(包括應納未納關稅)是否比照上述的規定執行,還有待于國家進一步明確。
總之,稅法要求納稅人要按照稅收規定的項目如實申報收入和費用。會計人員也應按照“穩健性”原則,如實申報年度內的各項收入和費用,以消除因漏報而造成偷稅或以后年度不允許補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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