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稅電腦發票后是否能夠抵扣
問:我公司購貨后,已產生銷售并已計提銷項稅,同時也已取得對方提供的電腦增值稅進項發票,但由于暫未付對方貨款,此發票能否進行抵扣?
答:國稅發[1995]015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你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從2003年3月1日起,取得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發票執行國稅發[2003]17號文件,上述規定停止執行。
答:國稅發[1995]015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你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從2003年3月1日起,取得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發票執行國稅發[2003]17號文件,上述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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