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新《條例》實施之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如何征收契稅
對在1997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之前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契稅征收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1950年頒布,1954年修訂的《契稅暫行條例》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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