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減免規定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下列規定執行: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039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3月16日起,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導的車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2.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l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3.來華長期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124號)文件規定,對2001年國產防汛專用車計劃分配表中的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126號)文件規定,對國家林業局2001年購買的601輛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0年至2001年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51號)文件規定,對國家計生委2000年至2001年購買的600輛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進口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216號)文件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2001年購買的20輛進口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下列規定執行: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039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3月16日起,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導的車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注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2.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l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3.來華長期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124號)文件規定,對2001年國產防汛專用車計劃分配表中的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126號)文件規定,對國家林業局2001年購買的601輛森林消防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0年至2001年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51號)文件規定,對國家計生委2000年至2001年購買的600輛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1年進口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216號)文件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2001年購買的20輛進口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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