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不得分攤到月
有報道稱,某市計劃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收入采取“分攤到月”的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年終獎是職工一年的辛勤付出所得的報酬,計入一個月收入征稅既不合理,稅負又較高。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規定:對個人一次性取得的數月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薪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數月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的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按現行政策規定,年終獎金是不能按月進行分攤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規定:對個人一次性取得的數月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薪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數月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的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按現行政策規定,年終獎金是不能按月進行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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