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店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可以稅前彌補
光明書店去年經營不善,虧損很大。請問這樣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可以稅前彌補?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規定,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據此,凡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戶年度經營虧損經批準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不可用其他與經營無關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彌補;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可在5年內逐年延續稅前彌補;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度起,超過5年期限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就不再稅前彌補。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規定,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據此,凡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戶年度經營虧損經批準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不可用其他與經營無關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彌補;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可在5年內逐年延續稅前彌補;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度起,超過5年期限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就不再稅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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