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含義?這個項目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之(三)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三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8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稅率與個體工商戶的適用稅率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三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8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指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稅率與個體工商戶的適用稅率一致)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