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我公司是中外合資公司(外方股東70%,中方股東30%),外方股東是境外注冊的公司,按新所得稅法的規定,年末稅后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雙方股東紅利。外方股東對分到的紅利(已完稅)是否算收入,我公司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復:根據新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你司向外方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下情況除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的規定,如你司用2008年1月1日前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方股東,可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