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您好!我司是外商投資企業,99年-2003年均為虧損,04年開始贏利,由于更換財務在04年度所得稅清算時只補了03年度的虧損,03年度之前的虧損均未彌補,請問現在企業自行發現多繳納稅款是否可以退回(稅法有規定多繳納的稅款可以退回的)?
答復:請按<<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