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能否補提?
問:近日,稅務機關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所得稅匯算檢查時發現,該信用社于2000年9月份投入使用的一處新建營業所,因與建筑商發生糾紛,當時沒有提取房屋折舊,在200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補提,檢查組對其補提折舊作了納稅調整。請問這樣做對嗎?
答:國稅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補扣的截止時間,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因此,稅務機關對該信用社在申報期后補提房屋的折舊給予納稅調整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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