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之一,在規模較大的企業資產份額中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變現能力低,合理的利用企業的固定資產必然能為企業帶來盡可能多的利潤,因此我們可以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對固定資產進行規劃。
一、在企業進行投資形成固定資產階段
(1)目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對借款費用的稅前列支進行了規范。該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根據此項規定我們可以從固定資產形成之前的籌資階段就對籌資方式進行籌劃。如果企業處于免稅期,應多考慮長期資產貸款,使借款利息支出形成固定資產原值,以盡可能的多實現利潤;如果企業處于非免稅期,應多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名譽借款,盡可能的減少固定資產原值,甚至基建、改造和生產共用的材料,在基建和改造工程領用時,盡量由生產車間的領料員辦理領料手續,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固定資產原值,增大生產成本,減少利潤,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
(2)待到了固定資產的購置階段,國家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考慮自身情況合理利用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固定資產的使用階段
(1)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在稅法和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雖然在稅法中規定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設備僅為在國民經濟中占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類設備和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及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等。但在會計制度中企業可以視實際情況計提折舊。因此折舊屬于稅法調整項目。根據這一差異企業可以在會計處理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來計提折舊。這樣在當年的各季度所得稅預繳時,企業可多扣除折舊,來降低當期預繳所得稅待到年底匯算清繳時再進行調整。采用這種方法,企業可以無償使用稅金節省短期籌資費用,占用稅金得時間價值。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對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做了這樣的規定:即一次修理費支出占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時,一般確認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而改良支出不允許進費用,而是形成固定資產原值,如果作修理費進了當期成本,則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此種政策下,企業盈利水平較高時,如果發生固定資產改良時,注意修理支出不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修理支出確實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可分次開發票或分次修理。
(3)未按時入帳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
稅收政策規定:以前年度的經營性費用,不準列入當期損益。而實際工作有很多情況會導致企業的固定資產不能及時入帳,導致固定資產跨年度少提折舊補提后不能稅前扣除,使企業蒙受損失。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可以采取兩種方法來挽回損失。
1、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申報損失。這種方法是待固定資產到達使用壽命時,按晚入帳時間的長短確定提前報廢的損失金額,辦理固定資產永久性損失提前報廢手續。在稅務機關批復后,少提的折舊就在稅前得到了扣除。
2、企業報廢固定資產以后,不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不在帳面核銷報廢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入帳時,雖然已使用了很長時間,但企業仍作為全新固定資產核算。這樣做能夠在固定資產實際報廢后延長計提折舊的時間,補償少提的折舊。避免企業損失。
三、固定資產的處置階段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對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在制定轉讓價格時,當轉讓價高于固定資產原值時,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稅費(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所得稅)必須小于或等于轉讓價高于固定資產原值的部分。
假設某工業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機床1臺。已知該機床原值為2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機床的銷售價格為200100元,則其應納各項稅款為:
增值稅:200100÷(1+4%)×4%÷2=3848.08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848.08×(7%+3%)=384.81元
實際收入:200100-3848.08-384.81=195867.11元<200000元
所以這樣銷售的實際收益要小于按照低于固定資產原值銷售。
即:轉讓價(含稅)÷(1+4%)×2%×(1+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為轉讓價高于原值情況下固定資產轉讓應多交的稅金設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則有:
轉讓價(含稅)÷1.04×0.02×1.1=轉讓價(含稅)×0.02115
此結果應小于等于轉讓價(含稅)減去原值的情況下此價格才能比原值出售更有利。
轉讓價(含稅)×0.02115≤轉讓價(含稅)-原值即:轉讓價(含稅)≥1.02161×原值根據上述公式,本案例中只有當轉讓價≥204321元(200000×1.02161)時,對企業才是合算的。如果轉讓價格低于204321元,對企業是不利的。
對于轉讓價低于原價時,企業可以本著從高定價的原則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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