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改變后是否還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問:我企業2004年實行定率征收,2001至2003年實行核實征收并累計虧損600萬元,2005年實行核實征收并有利潤100萬元,請問2005年能否彌補以前虧損?
答:盡管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對于彌補虧損的企業的征收方式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但是由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是以定額或應稅所得率的方式來征收的,而且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政策,所以貴公司在轉為查帳核實征收后,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的損益不用理會,對于仍在彌補虧損的年限內的虧損可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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