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的成本需調增納稅所得額嗎?
問:我公司主營機電設備的銷售, 合同付款方式一般如下:簽定合同后幾日內付一部分,發貨前付一部分,貨到工地付一部分,安裝結束付一部分,質保期滿付一部分,公司采用預收帳款方式確認收入,有的客戶在付第一筆定金時,要求我司開同比例的發票,我司開據發票后,確認了收入,交納了增值稅,但由于暫無成本發票(廠家要求我們100%付款后才給發貨,并開具發票),所以當月只能暫估成本,由于合同周期較長,年底時,有的發票廠家還未開具(因還未發貨),還存在部分項目的成本是暫估成本,請問這部分暫估的成本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必須調增納稅所得額嗎? 對沒收到成本發票,而客戶要求我們先開發票的這種情況,我公司的處理是,先暫估成本,待收到廠家發票后,再將原暫估的成本沖回,將真實的成本入帳,這樣行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因此,在發票未收到前,可以暫估成本。您企業在暫估入帳的成本在匯算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情況下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部分暫估的成本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必須調增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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