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的折舊或攤銷,應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簡稱《辦法》)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自創或外購的商譽、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費用。企業如果已經在成本費用中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那么這些數額應作納稅調整增加。
《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果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除經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外,多計提的折舊在采用“應付稅款法”時,直接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通過“遞延稅款”科目進行核算。
《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果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除經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外,多計提的折舊在采用“應付稅款法”時,直接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通過“遞延稅款”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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