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企業合并、兼并后資產評估價值及折舊
企業合并、兼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或兼并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兼并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發[1998]97號、京國稅[1998]193號
依據:國稅發[1998]97號、京國稅[1998]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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