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取得的稿酬怎么交稅與作賬
案例:
某汽車銷售集團公司,為宣導公司制度、增強公司凝聚力,公司辦了內部讀物《火花》,主要是報道宣傳行業動態、宣導、監督公司制度執行,同時對內部員工生活、工作進行分享、引導大家積極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員工在該刊物上發表作品后,就按公司制度給予相應的報酬,會計上一直是作為稿酬造表發放,以員工的簽收單作為入賬和稅前扣除的憑證。因為一般低于800元,也沒有扣繳個稅。
年后,公司新任命的財務部長,看到報銷酬稿的簽收單后,要求報酬人員要么提供發票,要么與工資薪金一起造表發放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難道公司之前的處理一直是錯誤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條款廢止]》(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上述規定針對的是“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適用單位范圍是“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適用人員是上述單位的“職員”,適用情況是“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
而稿酬是指新聞、出版機構在文稿、書稿、譯稿采用后付給著譯者的勞動報酬。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轉讓著作權包括作者發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為。
免征增值稅,就是說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而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明確,支付給自然人個人的單筆不超過500元(按次起征點)的報酬,可以注明個人名稱、身份證號、事項和金額的收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如果單筆支付超過500元(按次起征點)的,需要到稅務局代開免征增值稅的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方稅前扣除的憑證。
一般的企業內部的宣傳部門編發的宣傳本單位的內部刊物,是沒有期刊號的,只能說是內部讀物,員工在刊物上發表作品取得的報酬,我們雖然稱其為“稿酬”,從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稿酬,也就算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獎勵吧。
工資、薪金包含給員工的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所以,單位給員工的“稿酬”屬于工資、薪酬的一部分。
會計上分錄可以這么作:
借:管理費用-稿酬獎金(可根據公司習慣設置二級明細)
貸:應付職工薪酬
公司管理上,可以作為宣傳支出統計。
發放時,可以計入工資表單與工資一并發放,也可以作簽收明細單獨發放,但應該要并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