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組取得的補價要計入應稅收入
自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依據: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國稅發[2003]45號
依據: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國稅發[2003]45號
上一篇: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的征免規定
下一篇:人防工程使用費是否納稅的征免規定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