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的征免規定
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字[1997]77號、京國稅[1997]166號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差額上交財政的企業,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的有關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后,方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京國稅[1997]166號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字[1997]77號、京國稅[1997]166號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差額上交財政的企業,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的有關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后,方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京國稅[1997]166號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