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得預收性質的價款應如何確認收入的時間?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該規定所說的“財務會計制度”是指財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發的《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從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