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體照相館,在經營照相業務的同時,兼營膠卷、影集以及照相機等商品的批發與零售,且未單獨記賬。去年1月至11月,該店總計計收入54000元,已按月到地稅部門繳納定額稅收。近日,國稅部門檢查該照相館,對其按總額依4%征收率補征2160元的增值稅,該戶很不理解。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該戶照相業務雖屬營業稅征收范圍,但由于沒有與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商品銷售分別核算,因此應根據此規定按收入總額征收增值稅。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規定,該戶應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國稅部門要求該戶按總額依4%征收率補征2160元的增值稅是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