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收購成品出口能否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第一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企業)直接收購成品出口,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如不同時符合,則不能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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