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占用費是否算價外費用?
問:我公司為了控制經銷商的應收帳款,對逾期的應收帳款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這筆資金占用費屬價外費用嗎?我們能否對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增值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根據以上規定,你公司對經銷商逾期的應收帳款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應為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因此,你公司應開具增值稅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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