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籌資之納稅籌劃
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而且租賃的形式多種多樣,在現行稅法中涉及的租賃形式主要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具有重要意義。
案 例:最近,鄭州市某企業的王經理由于公司發生一筆價值達30萬元的固定資產租賃業務,他既想節約一些稅金,又不想因此違反國家稅收政策,于是他找到了大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楊文霞,請楊會計師為他進行一下具體的稅收籌劃。楊文霞根據王經理所說的情況,給王經理作了詳細解答。
楊文霞: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規定,經營租賃方式的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不過,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從2003年起按規定應該繳納5%的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后的余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以及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等費用。
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其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應該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另外,納稅人根據其市場經營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與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直接關系。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如果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可以根據受益時間在稅前均勻扣除;如果納稅人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但是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王經理所說的融資租賃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以此規定,與租賃經濟活動有關的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第一,從流轉稅方面的納稅籌劃
從營業稅的角度看,經營租賃業務屬于營業稅稅目中的服務項目,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服務收費性質,租賃費全額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融資租賃業務,對出租人來說只需負責資金付出,將貨物出租以后,其有關設備安裝、維修、管理一概由承租人負責,從而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同時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其計稅依據要從租金收入中作一定的扣除。在該方面的納稅籌劃一方面取決于納稅人資金的充裕程度,如果資金有余可以采用經營租賃的方式,反之則應該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另一方面則取決于租入貨物的性質和使用時間,如果屬于更新快而且使用時間短的貨物,宜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反之則應采用融資租賃方式。
從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交叉角度看,對于非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企業進行的融資租賃業務,因為要視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而決定征哪種稅,所以納稅人除了要考慮上述的因素外,還應該進行兩種稅的稅收負擔水平的比較。如果是繳納營業稅,按現行規定,其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是繳納增值稅,由于其是不經常發生應納增值稅行為的單位,應該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4%.這樣,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從所得稅方面的納稅籌劃
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或折舊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但是,由于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本質上是借款購買固定資產,這樣就存在一個是直接采用銀行借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還是采用間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固定資產對企業有利的問題。采用直接借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有可能享受投資抵免的各項優惠政策,而間接融資租賃方式則沒有該方面的優惠。
除了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區別以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該考慮直接借款方式和間接融資租賃方式在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等方面的區別,從而擇優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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