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繳稅 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法理分析:
本案焦點在于該筆稅款納稅人是誰;國稅機關對百貨公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百貨公司存款被扣繳后如何追回?
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百貨公司上繳承包費,應該就其銷售收入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因此,百貨公司認為李某是納稅人是正確的。
那么,國稅機關能否采取強制措施扣繳百貨公司存款,繳納稅款呢?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 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本案中李某雖然是納稅人,但百貨公司未按稅法規定將李某的承包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所以應承擔納稅連帶責任,因此,稅務機關對百貨公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正確。
當然,國稅機關扣繳百貨公司的存款后,百貨公司可以要求李某償付已扣繳的存款。協商不成,百貨公司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李某追償。
這里應特別提醒納稅人,《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納稅主體,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而且必須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報告,如不報告,要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或者出租人還應該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營變動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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