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罰款與行政性罰款稅務處理不一樣
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這種處罰,屬于行政性罰款。企業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或者違反合同交付的違約金屬經營性罰款。行政性罰款,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經營性罰款,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處罰。對于這兩類性質不同的罰款,在計算企業所稅時其稅務處理不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一章第六條明確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該文件第八章第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br>
上述中,該企業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而被國稅局處以500元的罰款,其處罰依據是《稅收征管法》,這種行政性罰款在計算所得稅時是不允扣除的;而支付銀行的罰息1350.8元,屬于經營性罰款,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這些罰款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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