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賬簿丟失引發的訴訟
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5日,四川省某縣國稅局一稅務所的干部陳某和廖某,到個體工商戶包某的副食門市部進行稅務檢查,包某對陳、廖二人出示的稅務檢查證存有疑義而發生爭執,并拒絕提供賬簿。后經該鎮派出所干警勸解,包某才將10本賬簿拿出。檢查人員在開具收據后將賬簿帶回。
次日,陳、廖二人因保管不善,將調取的10本賬簿全部丟失。同年11月28日,包某以賬簿上有10余萬元的債權憑據為由,指出縣國稅局扣押賬簿違法,并要求賠償因債權憑據丟失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1999年1月20日,縣國稅局作出了《關于對包某來信的回復及處理意見》,認為“陳、廖二人對包某實施的稅務檢查合法,對其賠償請求視為無依據而不予賠償”。包某不服,于2000年4月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縣國稅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決
該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下判決:
一、確認稅務所干部陳、廖二人于1998年10月5日對包某所實施的稅務檢查,收取包某賬簿,以及《對包某來信的回復及處理意見》合法。
二、駁回包某要求被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的訴訟請求。對此,包某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內將本案上訴于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實施稅務稽查應當二人以上,并出示稅務檢查證;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被告某縣國稅局未舉證證明,在調取包某賬簿時所填寫的上述法規文書,且將原告包某的賬簿丟失,故其調取包某賬簿的程序違法,原判的此項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某縣國稅局作出的《關于對包某來信的回復和處理意見》,且包某未就該行為起訴,故原判確認該回復及處理意見合法亦屬不當,一并予以糾正。包某賬簿中記載債權憑據,屬非有價證券,并且債權憑證的丟失,也不必然導致債權的喪失。縣國稅局丟失包某記載有債權憑據賬簿是事實,但包某在債權憑據丟失后,是否已經導致債權喪失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按債權數額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原判駁回其賠償請求是正確的。
法理分析
從上述案件及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依法調取業戶的賬簿資料進行納稅檢查,本是稅務機關執行公務的法定職能。但由于某些稅務執法人員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甚至將所調取的賬簿資料隨便擱置而造成丟失,結果引來訴訟紛爭。
本案中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第一,被告為進行稅務檢查而調取賬簿,為何被判違法?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稅務機關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管理制度為依據,對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納稅人義務而進行的審計監督活動。因此,為了保證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實施稅務檢查的規范管理,稅收法律既賦予了稅務執法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權限,同時又規定了實施中的法律限制。就法律限制而言,執行稅務檢查任務的稅務人員,不但要嚴格按照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開展稅務檢查,而且必須遵守程序法規定的檢查步驟妥善實施。從本案實施檢查和調取賬簿的情況看,一方面稅務人員所出示的究竟是檢查證或工作證不能準確認定;另一方面在調取賬簿時,并未填開由縣國稅局局長簽署的《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及《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其越權調賬的做法已明顯超越法定程序,自然此種調賬行為被判違法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二,丟失業戶賬簿是一種什么行為?
雖然稅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有權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進行納稅檢查的權限,但同時又規定三個月內必須完整退還。稅務檢查人員若將所調取的賬簿丟失,其行為不但違反了實體法的規定,而且是一種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過失性失職行為。因為賬簿的丟失,既使業戶無法進行正確核算,又為其正常經營往來造成了困難。因此,法院判決縣國稅局丟失賬簿是一種執法職責上的過失性違法行為,既是公正、客觀的。
第三,本案中業戶在賬簿丟失后提出的有關債權為何不能獲得賠償?
從一般情況看,業戶的賬簿是生產和經營情況的往來記錄,既非有價證券,又非債權債務的直接憑證。同時,如果因為業戶單方面的賬簿丟失,并不必然導致其債權的喪失。因此,在賬簿丟失是否已經導致業戶債權喪失與否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業戶提出的按賬簿上所記載的債權金額賠償的請求是脫離實際的。因此,法院駁回其賠償請求是恰當的。
上一篇:法院為什么判稅務局敗訴
下一篇:納稅擔保不當釀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