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壓低產品價格避稅案
某橡膠工業有限公司系臺灣A股份有限公司興辦的外商獨資經營企業。1993年6月成立,同年10月投產,總投資額與注冊資本均為100萬美元。主要生產各類油封、O型環、墊圈等耐油膠、乙烯橡膠等各種合成橡膠制品及相關模具,產品100%外銷。
二、關聯企業
認定該公司的產品主要銷往臺灣B、C、D三家公司。根據公司提供的材料,臺灣B公司、C公司、D公司三家是臺灣A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根據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述B、C、D三家公司從購銷和股份控管兩方面與該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構成關聯企業。
三、基本案情
1994年企業帳上反映虧損655591.72元,銷售利潤率-20.57%,全年銷售收入3186705.07元,銷售成本為3603192.90元,產品銷售毛利為-416487.97元,毛利率-13.07%。成本明顯高于收入,稅務人員懷疑企業在產品定價上存在問題,致使企業發生虧損。
四、調查取證
在199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工作中,稅務人員一方面根據稅法有關規定,要求企業限期提供該產品的獨立成交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或關聯企業再銷售給獨立第三者的價格及再銷售利潤水平等資料;另一方面,通過案頭、現場審計,尋找企業虧損的原因。
1.售價與成本倒掛。根據對企業帳表、憑證的審查,測算出該公司的平均單位銷售成本為25.30元/公斤,而產品的平均售價為22.42元/公斤。成本與售價之比為113%。
2.與該地區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盈利水平相差懸殊。
企業名稱 毛利率 銷售利潤率
某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13.07% -20.57%
X公司 -46.91% -28.17%
Y公司 35.59% 27.59%
雖然各公司之間有許多不可比因素,比如產品品種、產品質量、產品品牌等,但是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的企業,銷售毛利率相差如此大,是不正常的,應予以調整。
五、調整所得
鑒于企業到期未能提供稅務部門要求的舉證材料,稅務人員按照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利潤方法,確定該企業的銷售收入。
考慮到該公司開業不久,各項費用較大,同時參照同行業利潤水平,決定按10%的銷售毛利率,調整企業所得。
1.調整確定銷售收入:
調整后的銷售收入=銷售成本/(1-銷售毛利率)
=3603192.90/(1-10%)
=4003547.67(元)
調整增加銷售收入=4003547.67-3186705.07
=816842.60(元)
2.調增利潤=調整增加銷售收入
=816842.60(元)
3.調整后的利潤=816842.60-655591.72
=161250.88(元)
即1994年度企業利潤為161250.88元,彌補1993年度虧損63 662.98元后,盈余97587.90元。1994年度被定為該公司的第一個獲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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