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廠從低適用稅率偷稅案
N區國稅局稽查局于1998年6月對S縣酒廠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一)檢查方法
稅務稽查人員主要檢查了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情況,審核了企業的全部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有關資料,并針對制酒企業的行業特點,對該企業各類酒的消費稅稅率的適用和原料購進,即直接向農民收購糧食和輔料等情況進行了詳細檢查,通過對企業全年酒的產量、平均出成率、糧食購進量、糧食耗用量等指標的估算對比,對銷貨單位及個人的外部取證調查,發現了企業存在的問題。
(二)主要違法事實
1.取得不符合規定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44份、運輸發票(項目填寫不全、無法劃分運費和雜費)4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名稱不詳,又無加蓋銷貨方財務專用章的銷貨清單明細)2份,抵扣進項稅額104981.26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57號)和《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對該廠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不予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104981.26元。
2.該廠外購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81451.20元,未作進項稅額轉出13846.36元;將外購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資產未作進項稅額轉出1167.59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對該廠外購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和外購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資產,應作進項稅額轉出15013.95元。
3.該廠向外單位銷售材料未計銷售,金額189488.19元,稅金32213.00元;對外銷售已使用過的小汽車未計銷售,金額5471.70元,稅金328.30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的規定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的規定,對該廠對外銷售材料、對外銷售已使用過的小汽車,應補繳增值稅32541.30元。
4.該廠用產品償還債務,作借“營業外支出”,貸“產成品”,未計銷售6579.98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118.6元,未計提消費稅657.99元;因計算錯誤少計銷售98994.36元,少計增值稅銷項稅額16829.04元,少計提消費稅9899.4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該廠用自產酒償還債務和因計算錯誤,未計銷售,應補繳增值稅17949.64元,應補繳消費稅10557.43元。
5.適用消費稅稅率有誤,高稅率酒按低稅率計算,涉及金額3115869.71元,少計消費稅435142.98元。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6號),對該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其他材料配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征稅,應補繳消費稅435142.98元。
(三)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該廠的行為已構成偷稅。該稽查局作出了補繳增值稅170484.15元、消費稅445700.41元,并罰款616184.56元的處理。現已全部清繳入庫,同時作了調賬處理。
二、分析
1.企業取得的發票是通過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方可抵扣的,對企業取得的明顯錯誤的,仍給予蓋章抵扣,說明稅務機關在審核環節中有不認真、把關不嚴的現象。
2.稅務機關對這類企業管理偏松,稽查檢查的深度、力度不夠,在稅率適用問題上未作深入細致的實地考察,僅就企業提供的適用稅率進行檢查,給企業提供了可乘之機。
3.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政策理解的深度不夠,在理解上存在偏差或故意從低適用稅率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是原因之一。
4.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的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法人代表的業務培訓,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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