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壓價銷售偷逃增值稅案
某紡織公司下屬三個獨立核算分公司,皆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棉紗、棉布及針織內衣的生產。其中A公司和B公司為內資企業,C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
1996年10月,市國稅局對該紡織公司下屬的兩個內資分公司進行稅務審查,發現1995年B公司全年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差額僅0.49萬元,稅負率過低。又經審查其資產負債表,發現年底并無原材料或產成品積壓現象。檢查人員決定對B公司進行全面檢查。經對企業的銷售收入明細賬和產成品明細賬進行檢查,發現B公司的產品全部銷售給總公司或C公司,銷售價格平均低于成本價格20%左右,與市場銷售價格相差懸殊。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解釋為,由于紡織行業普遍不景氣,產品銷價低于成本是為了維持生產。但經調查市場上同類產品價格,證實A公司和B公司的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近1/3.財務人員最終承認,1995年度總公司規定,下屬公司產品統一由總公司收購,價格由總公司確定,準企業自行外銷。經進一步調查總公司和C公司,發現C公司1995年度產品全部出口,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該紡織公司鉆政策空子,故意在關聯企業間壓價出售產品,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1996年度B公司銷售給合資企業產品銷售額為797660.75元,該批產品成本為1021122.6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8條,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第3款規定,此類情況可按組成計稅價格調整其應納稅額。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對B公司的行為認定為偷稅,稅務局決定對其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2倍罰款。
(三)賬務調整
組成計稅價格=1021122.60×(1+10%)=1123234.8(元)
企業少計應稅銷售額=1123234.8-797660.75=325574.05(元)
企業應補繳增值稅=325574.05×17%=55347.59(元)
1.補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5347.59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5347.59
2.繳納增值稅、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55347.59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0695.18
貸:銀行存款 1660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