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烏茲別克斯坦財政部和國家稅收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法人和自然人征稅變化的規定》,對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總體稅收水平有所下調,這將有利于吸引外國企業和公司到烏茲別克斯坦投資辦廠,開展經濟合作。稅收調整的具體做法是:
1.取消稅收: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環保稅。
2.降低稅收:(1)降低所得稅。
自然人的所得稅率最低為13%,超過最低工資額(現在為9400蘇姆,約合7.966美元)5倍以上的收入部分加征20%所得稅,超過最低工資額10倍以上的收入部分的所得稅率將從現行的30%降至29%。法人和自然人以紅利和利息形式獲得收入的所得稅從15%降為10%。(2)降低利潤稅。利潤稅由15%降為12%。對從事拍賣、組織演出的企業利潤稅保留在2005年水平,稅率為35%;而對專門生產兒童商品、婦女衛生用品及藝術品的企業利潤稅為10%。對出口型企業,根據出口創匯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利潤稅:如出口比例占銷售總額比例的15%—30%,利潤稅減免應交金額的30%;如出口比例占銷售總額比例的30%以上,利潤稅減免應交金額的50%。(3)統一社會付費從31%降為25%,其中包括:預算外退休基金24.2%,國家協助就業基金0.5%,工會委員會0.3%。
3.提高稅收:(1)水資源使用稅提高50%。(2)土地資源使用稅率平均提高50%,根據不同的地區采用不同的稅率。(3)統一土地稅平均提高50%,薩馬爾汗、塔什干、蘇漢達利亞、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除外。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的農產品生產者自2006年1月1日起改征統一土地稅。
4.保留稅收:(1)增值稅保留為20%,取消對農業企業的農用化肥和潤滑材料增值稅零稅率的規定。(2)消費稅保持2005年的水平,其中,汽油為生產價格的45%,柴油40%,航空油19%,對液化天然氣起征消費稅,稅率為21%。(3)礦產資源使用稅保持在2005年水平,按照開采規模確定稅率,其中天然氣為58%,凝析油為32%,石油為35%,煤炭為3.8%,銅為8.1%,鎢為10.4%,鐵為3.9%,黃金為5%,銀為8%,寶石為24%。(4)企業、組織機構向預算外基金支付扣除增值稅和消費稅后產品銷售額的0.7%;每個公民向預算外退休基金支付工資的2.5%,作為保險費。(5)貿易和餐飲企業總收入稅保持不變,城市20%,農村18%,山區16%。(6)國家道路基金費和學校教育基金費均保留在2005年水平不變。(7)普通法人財產稅保持在2005年水平,稅率為3.5%。對出口型企業,根據出口創匯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財產稅:如出口比例占銷售總額比例的15%—30%,財產稅減免應交金額的30%;如出口比例占銷售總額比例的30%以上,財產稅減免應交金額的50%。(8)對征收統一稅的中小企業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不變,稅率為銷售額的13%。對于采購公司、供銷企業、中間商公司保留征收30%統一稅的標準。對研發電腦軟件產品的企業,如軟件研發規模不低于產品銷售總額的80%,則支付5%的統一稅。
5.調整地方稅費:2006年將重新制定自然人車輛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氣稅;取消每月對商業經營許可收費,僅對酒精類產品、貴重金屬和寶石的零售貿易權進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