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當地媒體4月28日報道,秘魯稅務局透露,從5月1日起新頒布新的運單法規,它吸納了企業界提出多項建議和意見。從去年6月份以來內部稅收工作組就持續按月召開會議,目的是對需要采取的措施進行分析,為履行稅務義務和降低逃稅率提供幫助。
根據稅務局25日頒布的決議,對支付憑證實施細則第五章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對部分概念以及物資轉移方式進行了澄清,為運單的開具提供便利。
同時規定,運輸商可以用同一輛貨車運輸20個以上發貨人的貨物,只需要開具一張匯總運單即可,而無需像原來那樣針對每一個發貨人開具一張運單。另一個修改之處則允許簡化稅制的納稅人開具運單,并可以通過自己的運輸工具運輸。同時保持運輸商在為簡化稅制納稅人運輸貨物時只開具一張運輸商運單的做法。
稅務局解釋說,為了保證針對運輸商貫徹新修改的法律,對于私有運輸方式來講,允許納稅人通過自有的或租用的車輛進行運輸。并指出,另有一條規定,如果納稅人被列為無地址納稅人,當他開具運單時,被視為無效,物資要被沒收,或者扣押運輸商的車輛,因為他屬于非正規納稅人。
最后規定,在該法律生效后納稅人原有的運單仍可繼續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據利馬商會認為,在與各企業協會協調溝通后對有關運單方面的法規所做的修改的主要宗旨是為稅務局控制稅務義務提供便利,原先一系列過于苛刻的條款得以變通,避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利馬商會指出,雖然原因不在稅務局而在法律本身,但是那些選擇簡化稅制的納稅人仍然無法開具發票,不利于他們同大中企業開展貿易,另外也不能直接出口,使微小企業的生產環節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