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征稅改革是近年來英國稅制改革的重點之一。2001年7月,英政府公布一份題為《對大企業征稅的方針及改革》的文件征詢意見,其中闡明了今后英國公司稅收改革的宗旨和目標,即減少稅收扭曲,避免稅收因素左右企業的經營決策;糾正對研究和開發投資過少等最終阻礙經濟增長的誤區,提高勞動生產率及企業競爭力;使企業的納稅份額與其商業利潤相當,確保其在公平環境中競爭;堅持低稅率、寬稅基的原則,取消過時、低效的稅收條款;反避稅,避免企業通過不合法的
稅收籌劃獲利。
依據稅改的宗旨和目標,在2002年度預算中,英政府對公司稅進行了一些修改。一、對企業在知識產權、商譽和無形資產的費用扣除上放寬限制,以鼓勵企業抓住知識經濟時代的新機遇;二、對大宗持股的利得和損失免稅,以保證稅收因素不會影響企業在重組、再投資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三、簡化、完善對企業債務、衍生合同及外匯利得(損失)的征稅制度;四、對大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提供新的稅收抵免;五、完善對外國企業在英分支機構的征稅規定。
8月5日,英國財政部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就大幅改革公司稅收征詢各方意見和建議。此次公司稅收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修改對資本性資產的征稅規定
2002年度預算對資本利得稅進行了修改,縮小了“資本利得”所適用的資產范疇,使其只包括:土地和建筑物;衍生和借貸合同以外的
金融資產;讓售有形動產(如工廠和機器)的利潤。
政府此次擬實行的修改如下:一、以企業賬面的利得和損失額為稅基征稅;二、企業可通過資產帳面價值的商業折舊得到稅收減免;三、雖然會計準則不要求資產重估價的利得入賬,但對該利得的征稅將推遲至資產處理時進行。資產讓售的任何利得或損失在變現時都作為收入征稅或按規定減免,包括中間的重估價利得。若資產折舊或修理費用沖抵了賬面利得,則在重估價時對該利潤征稅;四、計算處理資產的利潤不適用指數化減免法。上述修改將與對無形資產、衍生合同等的修改保持一致,并使應稅利得的計算更接近企業的商業利潤,企業不必再按現行規定,為計算資本利得保存所有的平行記錄,使計算稅額和申報更容易。
使
企業所得稅分類更合理
英國企業所得稅分類制度的實施始于200年前,很大程度上著眼于當時的所得類型,已跟不上目前形勢的變化。例如,其所得稅制度限制企業用一類損失沖消另一類利潤,有時企業若在某一領域無法贏利,則該類損失就要無限期遞延下去。
擬實行的修改方案為:一、將利潤和損失的計算規定合理化,保留現有的損失剔除規定。例如,將所得D類Ⅰ目(凈營業所得)和A類(來源于英國不動產的凈所得)的利潤計算規定進一步統一或完全統一,或將貿易公司的投資收入和投資公司的利潤統一為貿易利潤,這是最簡單的方法。二、完全廢止分類制度,將D類和A類利潤合并為企業利潤,允許損失當期沖銷或向前結轉,這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三、合并所有貿易收入,其它各類仍按現規定;或者合并所有貿易及財產收入,其它各類仍按現規定;或者合并所有D類Ⅴ目、Ⅵ目(來自證券以外的所有國外財產所得、其他所得)的利潤及財產收入,但留下D類Ⅲ目(利息、年金及其他按年支付的款項)單獨計征;或者像美國那樣,將利潤分為積極經營和消極經營兩類來分別征收,這是折衷的方案。
對貿易公司和投資公司征稅的改革
現行稅制不但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區別征稅,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也區別征稅,即對貿易公司和投資公司分別征稅。如貿易公司的稅前扣除是法律允許的各種賬面費用,投資公司的扣除則須按法律的具體規定,而不依照賬本;貿易公司的損失只能沖銷同類利潤,投資公司的損失可以結轉沖銷以后的任何利潤。給貿易公司更多優惠的歷史原因是,政府認為貿易和制造業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滿足社會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對經濟發展更為重要,而投資則被認為是“消極”經營。但隨著經濟結構和企業運作的變化,一個企業或集團的經營行為已很難簡單地歸為貿易或投資,對既從事貿易又從事投資的公司或持股公司則難以歸類。
擬行的修改方案如下:一、不論是哪種公司,都要使利潤的計算和費用的扣除更符合會計準則;二、重新界定貿易公司和投資公司的標準,以符合政策導向;三、還有一個折衷方案:區別對待“積極”投資和“消極”投資公司,對前者按貿易公司對待;將目前對貿易公司實行的一些減免擴大至投資公司;將貿易集團下屬的投資公司按貿易公司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