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業稅,目前稅務界對此也比較陌生,各國的叫法也不同,主要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值隨房產的產值而提高。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
物業稅的名詞源于國外,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物業幾乎等同于房產。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的課稅主要有三種情況,有的國家只征收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稅,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有的國家對保有房地產課稅,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有的國家對轉讓房地產的收益課稅,以所得額或收益額為計稅依據。就我國而言,我們所說的物業稅應該屬于第二種情況。
國外經驗:
加拿大的溫哥華,地產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地稅(物業稅)收入,約占總財政收入的584%、而溫哥華的地稅不是按土地面積征收的,而是按物業的總價值(土地和房屋)分別情況,按不同稅率征收,以此抑制貧富差距無限拉大。
溫哥華市政府對物業管理非常嚴格,對房地產每年評估一次,評估由政府主持,費用也由政府負責。依據評估總價值征收地稅,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業性等不同用途的地產,而地稅也不相同。對自居、退伍軍人、65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優惠30%50%.除此以外,不僅100%收稅,對擁有二套住宅的人還以高稅率征收。
荷蘭對房屋課征的稅收,一種是地方政府課征的財產稅,主要課稅對象是房屋。第二種是房屋消費稅,對房屋使用者課征。我們目前討論的物業稅類似于第一種,即財產稅。
荷蘭的財產稅屬于地方稅收,是地方政府為數很少的幾個稅種中最重要的稅種。課稅對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和某些動產。房屋價值由地產政府參照房屋的市場價值評估確定,稅率由各地政府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