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時期的營業稅
1928年,國民黨政府召開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裁撤厘金。為彌補裁厘損失,議定了營業稅辦法大綱,決定由各省征收營業稅。1931年6月,財政部制訂了營業稅法十三條,并予以公布。規定營業稅為地方稅,由各省自行辦理。這就確定了營業稅的基礎。1942年,又將營業稅劃為直接稅體系,屬中央稅。1946年,隨著財政收支體系的變更,營業稅又劃為兩部分,一般商業的營業稅歸地方征收征收。1947年公布特種營業稅法,規定凡與普通營業稅有別,或含有全國性而非一地稅源者,課征特種營業稅,由中央統一征收。一般商業則課以普通營業稅,由地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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