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
近幾年,國家有關部門先后下發了文件,對失業人員及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作出了規定,這幾個文件是:
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01號);
199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
2001年9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
2002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002年1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
2003年2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
具體內容有:
1.對安置下崗職工企業的稅收優惠。
凡為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舉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當年安置上述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勞動部門審核,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一次性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上述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3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原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新安置上述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60%的,由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批準后,享受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后,當年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60%的,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繼續享受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當年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超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以及私營企業兼并國有企業并妥善安置原企業員工,安置原國有企業員工占合并企業從業人員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點的前兩點規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
2.對下崗職工個人的稅收優惠。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但第一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年~2年。
3.對下崗職工個人取得補償金的稅收優惠。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與任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部分,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4.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范圍。
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充,但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01號);
199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
2001年9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
2002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002年1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
2003年2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
具體內容有:
1.對安置下崗職工企業的稅收優惠。
凡為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舉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當年安置上述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勞動部門審核,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一次性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上述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3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原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新安置上述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60%的,由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批準后,享受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后,當年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60%的,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繼續享受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當年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超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以及私營企業兼并國有企業并妥善安置原企業員工,安置原國有企業員工占合并企業從業人員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點的前兩點規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
2.對下崗職工個人的稅收優惠。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但第一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年~2年。
3.對下崗職工個人取得補償金的稅收優惠。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與任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部分,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4.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范圍。
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充,但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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