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以下優惠:
(一)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其中所得稅免征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實現。技術入股所取得的長期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擴大中間試驗的產品,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有專項管理規定的產品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新產品的,屬國家級新產品和發明專利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屬市級新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擴大中間試驗使用的設備,由于加大使用強度,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折舊年限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可以縮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進口設備、儀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讓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后,可以作為資本在國內外進行投資。其中用于在國內進行投資的部分,享受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的有關優惠。匯出境外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到指定銀行兌付,匯出時免征匯出利潤所得稅。
(六)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一)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其中所得稅免征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實現。技術入股所取得的長期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擴大中間試驗的產品,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有專項管理規定的產品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新產品的,屬國家級新產品和發明專利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屬市級新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擴大中間試驗使用的設備,由于加大使用強度,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折舊年限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可以縮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進口設備、儀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讓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后,可以作為資本在國內外進行投資。其中用于在國內進行投資的部分,享受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的有關優惠。匯出境外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到指定銀行兌付,匯出時免征匯出利潤所得稅。
(六)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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