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一)對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經高新技術認定機構認定,在天津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外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稅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政策執行;承擔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由市財政部門連續3年每年從企業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實市科技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企業開發技術、吸引人才和獎勵企業家。
(二)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用本企業實現利潤擴大投資,包括直接增加該企業注冊資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剩余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對外商投資者給予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優惠。其中,被投資企業為技術先進型或產品出口型的,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全部稅款;被投資企業不屬于上述兩種類型企業的,返還其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三)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政府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四)產品內外銷比例除國家規定外,不受限制。
(五)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無形資產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并出具書面協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七)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資技術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優惠待遇。符合產品出口型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的優惠待遇。
(一)對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經高新技術認定機構認定,在天津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外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稅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政策執行;承擔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由市財政部門連續3年每年從企業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實市科技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企業開發技術、吸引人才和獎勵企業家。
(二)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用本企業實現利潤擴大投資,包括直接增加該企業注冊資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剩余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對外商投資者給予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優惠。其中,被投資企業為技術先進型或產品出口型的,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全部稅款;被投資企業不屬于上述兩種類型企業的,返還其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三)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政府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征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四)產品內外銷比例除國家規定外,不受限制。
(五)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無形資產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并出具書面協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七)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資技術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優惠待遇。符合產品出口型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與本規定不重復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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