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從獲利年度起,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七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和財政扶持期限合計一般不超過十年。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對其所繳企業所得稅超過10%稅率以上部分給予財政扶持。
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之后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
三、 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在開發區注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財政扶持;之后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50%的財政扶持。 在開發區注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十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四、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自行研制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對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可減半征收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契稅、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
六、開發區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在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凡對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投資額占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0%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并按該分利額50%抵扣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凡在開發區注冊,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并可按當年業務總收入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余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凈資產的10%。
七、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軟件、生物技術、新材料等產品生產的企業,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和科研設備,凡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可從年數總額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八、由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組建的新企業,所發生的工資總額可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受計稅工資的限制。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當期費用。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屬盈利企業,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實施之日起三年內,根據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40%的股權收益。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讓時,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轉讓收益。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產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留學人員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還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來源:《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之后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該項目每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
三、 經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在開發區注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財政扶持;之后五年,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實際繳納房產稅、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營業稅、城建稅的50%的財政扶持。 在開發區注冊經營的計算機軟件開發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十年內,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四、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自行研制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開發區“泰達科技發展金”給予相當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對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可減半征收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契稅、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
六、開發區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在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凡對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投資額占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0%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并按該分利額50%抵扣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凡在開發區注冊,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并可按當年業務總收入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余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凈資產的10%。
七、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軟件、生物技術、新材料等產品生產的企業,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和科研設備,凡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可從年數總額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八、由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組建的新企業,所發生的工資總額可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受計稅工資的限制。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當期費用。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屬盈利企業,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實施之日起三年內,根據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40%的股權收益。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讓時,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轉讓收益。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產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留學人員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還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來源:《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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