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資退稅節稅案例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技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凈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期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開展、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稅款。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將1996年利潤的50%即100萬元再投資于該企業,預計經營期15年,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40%的稅款,該企業適用于33%的所得稅稅率。則: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100/(1-33%)×30%×40%=17.91(萬元)
該企業可以獲得17.91萬元的退稅額。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資退稅的基本政策并實現節稅籌劃的基礎上,還可以對此政策加以靈活運用。例如,在設立外資企業時被認定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再投資于本企業時,可以有兩種政策選擇:
一是按“再投資于本企業”,享受退稅的40%的優惠。
二是按“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享受退稅100%的優惠。對于企業來說,當然是后者更具有節稅效應,所需的只是到有關部門辦理其確認手續,即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的證明。
再投資退稅后,稅務機關要進行再投資退稅的管理,若發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再投資后3年內為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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