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一)
一、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到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年151號)。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減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的一般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到第5年減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4.在中國沿海地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成都高新區,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和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若干政策規定》)。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年73號)。
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到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年151號)。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減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的一般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到第5年減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4.在中國沿海地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成都高新區,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和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若干政策規定》)。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年73號)。
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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