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2.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設在前述兩區內出口產品產值占年產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0%.
3. 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和從事企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處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設在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后,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所得稅優惠。
5. 外商投資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經營期不足十年的其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
6.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可退還其的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其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經營期不少于五年。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作為投資開辦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
7.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8. 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投資或營業年度起,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證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9.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本市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減按10%繳納所得稅。
來源:《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條例》
2.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設在前述兩區內出口產品產值占年產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0%.
3. 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和從事企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處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設在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后,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所得稅優惠。
5. 外商投資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經營期不足十年的其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
6.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可退還其的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其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經營期不少于五年。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作為投資開辦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
7.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8. 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投資或營業年度起,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證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9.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本市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減按10%繳納所得稅。
來源:《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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