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對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二)
二、對科研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研機構轉制后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有:
(一)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四)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于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五)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轉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科研機構不包括:已經轉制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以及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六)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不是資助企業所屬或投資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研機構轉制后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有:
(一)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四)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于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五)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轉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科研機構不包括:已經轉制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以及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六)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不是資助企業所屬或投資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