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對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
一、科研機構的相關規定
在京設立研發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自然科學相關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和試驗工作。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三)研發機構的總人數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60%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經費應占總收入20%以上;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達到500萬元或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5%以上。
在京設立研發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自然科學相關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和試驗工作。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三)研發機構的總人數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60%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經費應占總收入20%以上;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達到500萬元或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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