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現行優惠投資政策之三——土地政策
三、土地政策
22.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以出讓方式,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開發,出讓年限最長可達50年。
23.因特殊情況,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對外承包期限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期限,報經省政府批準可以長于30年。
24.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按規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約定完成開發后,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轉讓、轉租或依法抵押。
25.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如果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占地企業又確有投資能力,愿意繼續投資的,在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后,可允許其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投資開發。
22.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以出讓方式,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開發,出讓年限最長可達50年。
23.因特殊情況,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對外承包期限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期限,報經省政府批準可以長于30年。
24.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按規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約定完成開發后,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轉讓、轉租或依法抵押。
25.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如果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占地企業又確有投資能力,愿意繼續投資的,在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后,可允許其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投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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